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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一人為公益發聲反遭告公然侮辱二次!委任刑事專業律師辯護最終無罪確定。

  • 作家相片: 尚德
    尚德
  • 6月26日
  • 讀畢需時 2 分鐘

已更新:7月28日

被告妨害名譽獲無罪判決
當事人因熱心公益,反遭提告公然侮辱,所幸經本所律師辯護後獲判無罪
  • 事實簡述:

本案當事人吳君為一社區住戶,某日向社區總幹事要求說明社區公款流向時,竟遭總幹事惡言以對,甚至要趕他離開!吳君一時憤慨,以台語「囂張」等字詞,反批評總幹事及工作人員態度惡劣,哪知所說言詞均被總幹事以手機錄影,並與工作人員分別到地檢署提告妨害名譽兩次,隨後即遭檢察官起訴。

  • 案件處理:

律師認為:吳君雖然有批評總幹事,但言語間仍然是針對總幹事處理社區公共事務的態度及行為不佳,而非純粹以言詞進行人身攻擊,因此有刑法第311條第3項的適用。 再參酌近期憲法法庭之判決,認為「言論內容涉及公共事務而與公共利益有關者,通常有助於民主社會之公意形成、公共事務之認知、溝通與討論,其對公益論辯之貢獻度較高;而言論內容涉及私人生活領域之事務者,其對公益論辯之貢獻度則較低。言論之公益論辯貢獻度愈高,通常言論自由受保障之程度應愈高,而言論所指述者之名譽權保障程度即應相對退讓。反之,言論之公益論辯貢獻度愈低,通常言論所指述者之名譽權保障程度即愈高。」*,並以此作為主要答辯方向。

  • 處理結果:

    吳君在王朝璋律師擬定的完整辯護策略下,以多項佐證與他案判決向法官陳述,最終法官也認同吳君雖然批評總幹事「囂張」,但總幹事職責所在本是為社區服務,吳君也是為了社區全體住戶之權益才出言指責,因此仍屬於對公益事項之評論,判決吳君無罪,還給吳君一個公道!

  • 如有遇上刑事訴訟案件,歡迎來電到所尋求專業諮詢。 【王朝璋律師】聯絡方式

    電話:(04)2322-8787

    e-mail:mydavinci226@gmail.com


法條依據:
刑法第311條規定:「以善意發表言論,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不罰:三、對於可受公評之事,而為適當之評論者。」

*備註一:此有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可供參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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