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尚德

法律追訴權能保留嗎?


法律追訴權能保留嗎?

或許常常聽到一句話,「保留法律追訴權」,但可能也有人聽說,法律追訴權是沒得保留的,那到底什麼是法律追訴權,又有沒有保留的問題呢?

   

我們常聽到,「保留法律追訴權」這句話背後的意思通常是,我先不告,但我將來還是可能告,言下之意就是看對方表現或看情形再說的意思。如果是這樣,那這個意思大體上是沒有錯的,但是要注意的是,民事上的請求、刑事上的告訴、追訴,都是有時效規定的,超過這個時間,可能就有罹於時效、 超過除斥期間之類的問題,這就不是有沒有保留可以挽救的。

   

舉例來說,今天A小姐走馬路上,B先生騎機車撞傷A先生,對於A小姐來說,他可以對B先生提起傷害告訴,也就是請檢察官偵辦傷害這個犯罪行為,但是要注意的是,他提起傷害告訴的期間是六個月,也就是如果超過六個月,那A小姐就不能告B先生刑事傷害案件了,很多人可能在車禍要向警方報案時,表示要保留法律追訴權,刑事警察局已經公告,承辦員警應該告訴報案民眾,告訴期間,乃法定不變期間,如未於六個月內提出告訴,則不能再行告訴,否則偵查中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(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五款),審判中法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(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),並無所謂藉由「保留法律追訴權」之方式,使告訴期間得以延長可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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