這一天下午,風和日麗,郭大少開著他新買的法拉利跑車,沿著臺灣大道往郊外開去,眼看前面綠燈已滅黃燈亮起,郭大少非常有自信,絕對能闖過這個路口,於是猛踏油門往前衝去。另一邊文心路方向,阿宅剛失業,失神落魄的騎著他的破爛機車,竟然沒注意到前面還是紅燈,就直直往前衝。說時遲那時快,阿宅的破爛機車撞上郭大少的嶄新法拉利跑車,阿宅瞬間飛出去,在空中表演了旋轉七周半後落地,這時路旁有人報警,救護車來了,把阿宅送進了醫院。
阿宅竟然運氣不錯,全身只有小擦傷,兩天就出院,醫藥費和住院費一千塊,倒是機車牽去修又花了九千(加起來一萬)。郭大少就損失慘重了,全新法拉利報修,花了一百萬。事後,警方初步判定,阿宅闖紅燈是這次事故主因,郭大少車速過快是次因,郭大少為了慎重起見,還聲請行車事故鑑定,鑑定結果還是一樣。
事故發生一個月後,郭大少的秘書帶著帳單找上了阿宅,跟阿宅說,主因次因就用六四比例分,所以阿宅要賠郭大少六十萬,郭大少則賠阿宅四千塊。阿宅雖然數學不好,但是算來算去好像沒錯,這下煩惱大了,都失業了哪來的錢賠六十萬?這天,阿宅看到一張法律扶助基金會的文宣,心想死馬當活馬醫,就去法扶基金會問一下律師,基金會的某個胖子律師聽完阿宅的故事後,先問,事情發生多久了,阿宅說兩個多月,於是,胖子律師叫阿宅趕快向地檢署提出過失傷害告訴。
檢察官開庭找了阿宅和郭大少來,郭大少信心滿滿,跟檢察官提出兩個答辯理由:「第一、我損失更嚴重,第二、阿宅才是肇事次因。所以,阿宅憑什麼告我,如果他告我,我也要告他」檢察官跟郭大少說明:「第一、你的損失是毀損,過失毀損不是刑事上的罪名,你不能告阿宅,過失傷害才是刑事罪名,所以阿宅可以告你。第二、你的行為造成阿宅受傷,就算你是次因,你還是有過失。」檢察官勸喻雙方和解,阿宅因為聽了胖子律師的話,和解條件堅持要郭大少不跟他索賠六十萬,還要郭大少賠他一萬塊,他才撤告。調解委員跟郭大少解釋,如果阿宅不撤告,郭大少可能要坐牢,不坐牢的話也是有前科。郭大少思前想後,最終還是答應了阿宅的條件,付一萬塊了事,自己的損失只好自己吞了。
以上這個例子,是常見的車禍類型,有個形容詞叫「以刑逼民」就是這樣的情形,一旦發生車禍,有一方受傷,另一方只要有一點點過失,就有所謂刑事責任,為了避免刑事責任,也就是不想要有前科,另一方往往要付出更大的代價來賠償,儘管心裡覺得不平,還是得吞下去。所以,大家開車千萬要小心為上。另一個經驗之談,如果不幸發生事故,如果當時沒大礙,也最好寫一張書面和解書,否則日後後患無窮。
Comments